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17 15: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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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乡镇机关、乡镇企事业单位: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精神,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基层就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政策及操作流程如下:

一、补偿代偿范围: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内乡镇(不含街道)基层单位就业。能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毕业时自愿到我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和已享受国家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二、发放形式及标准:1.毕业生学费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学生攻读最后学历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并采取分年给予补偿代偿的发放形式。2.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三、申请程序:2023年开始,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县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县人才交流中心地址:通榆县风电大路1508号(向海大酒店对面),人社局办公楼一楼东第七号窗口,电话0436-4297036。申请材料应附:《吉林省基层就业人员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银行卡(指定中国工商银行)复印件。经初审、公示、汇总后,报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分类核准。

四、资金拨付:经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分类核准,报省财政后,由省财政将补偿代偿资金拨付给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补偿代偿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员银行卡中。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吉林省基层就业人员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吉林省基层就业人员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