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办法的历史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吉发[2018]1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吉办发[2018]16号)和《中共通榆县委办公室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榆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通办发[2018]35号)、《中共通榆县委办公室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榆县2018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办发[2018]39号)文件精神。
二、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3章15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阐述通榆县2018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补贴资金金额、补贴对象、补贴范围和联席会议制度等内容;第二章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共7条,主要阐述通榆县2018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创建办责任、财政部门责任、审计部门责任、乡镇主体责任及乡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项目手续、监管本辖区行政村项目实施情况和违规违纪处理等内容;第三章附则,共3条,主要阐述办法所指资金范围、负责解释的单位部门等内容。
三、工作过程
为确保2018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补贴资金使用安全,县政府建立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补贴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通过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及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乡镇政府也成立相应的机构,统筹谋划,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信息来源:通榆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