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条款: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第七条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由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愈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以罚款:
(一)涉及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二)餐饮娱乐业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罚款。“修改为第七条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由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愈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以罚款:
(一)涉及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涉及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二)个体经营者处2000元罚款。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以罚款:
(一)涉及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二) 个体经营者处1000元罚款。修改为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以罚款:
(一)涉及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涉及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二) 个体经营者处1000元罚款。
修改理由: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均规定处罚金额为5至20万元,而我县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多为楼房开发和小工商企业,5至20万罚款有些过高,企业和开发商有些难于承受,因此对此第七、第八条进行修改。
相关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