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4-05-14 15:19:17
收藏
通榆县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一、防雷管理类

  1.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7条

  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不予处罚

  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警告

  2.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处罚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0条,

  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不予处罚。

  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警告

  3.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处罚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1条,

  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撤销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撤销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罚款;

  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6.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7.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8.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9.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10.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5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2条。

  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不予处罚;

  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警告处5万元罚款;

  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安全隐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放气球管理类

  1.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处罚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7条

  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3.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4.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5.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6.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处罚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条。

  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

  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8.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9.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10.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11.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处罚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

  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气象资料管理类

  1.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

  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影响的)不予处罚;

  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一定影响的)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较大影响的)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影响的)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

  处罚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7条

  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不予处罚;

  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安全隐患的)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通榆县气象局
                              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