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维护国土资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制政府若干规定》及《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与遵循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权限范围内进行。
(二)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平等的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对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能把加大罚款额度、增加部门收入作为追求的目标;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重罚。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措施
(四)对于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做轻微、一般、严重等行为的分级。确定行政违法行为的等级应充分考虑国土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普通性和经常性,经过充分的调查,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主要情节性质,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五)对垫土、堆放建筑材料未进行建设,也未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视作轻为违法行为,能通过教育解决并改正的不予罚款;通过教育解决不了的处于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责成退还土地,恢复原貌。
(六)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裁明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和依据。
(七)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占地面积较小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0%的罚款,交齐罚款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面积较大的,没收非法所得和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所得50%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基本农田每平方30元罚款其它耕地每平方米5元罚款,其它土地每平方米2元罚款。
(八)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
(九)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并复垦费2倍的罚款。
(十)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标准为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其它耕地每平方米5元,其它土地每平方米2元;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按上述标准处以罚款。
(十一)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可处每平方米土地2元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用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可处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十二)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地论处。其它耕地每平方米30元、耕地每平方米5元,其它土地每平方米2元罚款。
(十三)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十四)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
(十五)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未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耕地复垦费2倍的罚款。
(十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个人,通知其登记而拒不登记的,逾期处以每日每百平方米2元的罚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计算。
(十七)利用欺骗获取土地证书,或者假报土地证书遗失而得补发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土地证书,处以每平方米10,000元的罚款。
(十八)未经登记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非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十九)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采取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格50%的罚款。
(二十)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的,要结合违法行为分级情况,原则上按罚责规定的下限实施罚款;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坏的,按罚责上限执行;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按本办法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副本向上级机关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三、加强对行政机关自用裁量行为的监督
(二十一)监督机构、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国土资源部门的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十二)由通榆县土地法规监察大队按要求上报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备案报告。
通榆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