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7-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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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政策解读

  问题一开展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答:解决全县居民因重特大疾病医疗致贫、返贫问题,助推全县扶贫攻坚战,对全县患重特大疾病贫困人口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民政医疗救助的基础上,进行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上限为其他救助方式之后余额的80%。
  问题二哪些对象符合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
  答:救助对象共分五类:
  第一类对象: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孤儿。
  第二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第三类对象:农村医疗支出在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患者。
  第四类对象:城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年度累计5万元以上)。
  第五类对象: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特大疾病医疗支出较大的困难家庭。
  问题三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救助方式和标准主要有什么?
  答:救助方式共有7种,但主要有3种。
  (一)降低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起付线。
  新农合、医保的大病保险承办部门对合规医药费5万元以上的第一、二、三类贫困家庭患者,在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基础上再降低40%(此项资金从县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
  (二)民政部门提高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1、第一类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全额救助,救助封顶线提高到3万元。
  2、第二类对象起付线以上部分救助比例提高到80%,救助封顶线提高到3万元。
  3、第三类对象起助线设为1万元,起助线以上救助比例为60%,封顶线为2万元。
  4、第四类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年度累计5万元以上部分,补助50%,封顶线为2万元。
  (三)建立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基金和救助标准。
  1、救助范围。对大病医疗合规支出超过5万元的第一至三类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年度累计5万元以上的第四类对象及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大病医疗支出较大的第五类对象,在实施医疗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药减免、医疗救助后,仍因病致贫的,实施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
  2、建立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基金。由县政府建立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基金,县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每年列支不少于2100万元。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统筹,专款专用。同时,动员、组织爱心企业、爱心团体、爱心人士、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捐款注入资金。
  3、救助标准。参与计算的救助费用是在实施医疗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药减免、医疗救助之后余额,按救助比例计算救助金。具体救助标准将根据每年基金筹集额度和大病患者的医药费用额度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救助上线不得超过其他救助方式之后余额的80%。年底实行一次性救助。对特殊困难患者或其他特殊情况,也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提高救助比例或全额报销。
  问题四: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是什么程序?
  答:按救助方式分为三个部分
  (一)大病医疗保险降低起付线报销程序。
  1、申报。合规医药费5万元以上的第一至五类对象持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到承办新农合、医保的大病保险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2、审核。承办新农合、医保的大病保险机构审核相关票据,支付患者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40%后的应报销资金。
  3、资金垫付和审核。承办新农合、医保的大病保险机构要先行垫付救助金,然后向财政局申请垫付资金,财政局审核后再将资金拨付给保险机构。
    (二)民政医疗救助程序。
  1、“一站式”救助办理。
  (1)定点医院就诊。第一、二类救助对象患病到民政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定点医院医疗救助窗口核对患者身份,办理救助登记,进行身份核实。
  (2)结算办理。救助对象治疗结束后,首先办理医保或农合、大病保险报销的相关手续,再持相关证件、票据,直接在定点医院医疗救助窗口办理结算,领取医疗救助金。
  (3) 资金垫付和审核。定点医院要先行垫付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金,然后向民政局申请垫付资金,民政局审核后再将资金拨付给定点医院。
  (三)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程序。
  (1)申报。符合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条件的第一至五类对象经新农合(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持相关医疗票据到乡镇(场)、社区民政办申请办理重特大疾病兜底救助。
  (2)乡镇(场)、社区初审。乡镇(场)、社区对申请人身份和相关医疗票据进行审核,经初审公示后报县民政局。
  (3)民政局审核。民政局对乡镇(场)、社区上报的相关医疗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重特大疾病政府兜底救助条件困难人员,做出审核意见,综合汇总后,报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    
  (4)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审批。组织召开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对民政局上报的救助情况进行审议,审核通过后由民政局进行救助。对医疗支出大,经各项救助兜底仍无法脱贫的困难家庭,组织一事一议事项。一事一议事项按原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办法进行。救助基金由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