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5-07-07 15: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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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城镇管理监察大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推进“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加快我县城市管理的进程,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一、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通榆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

  二、 执法依据

  1、违反《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实施影响市容的,由城管监察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伍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监察大队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违反《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晾晒、 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由城管监察大队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违反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的,由城管监察大队责令清除,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违反《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放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片的由城管监察大队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 、违反《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城管监察大队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违反《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管监察大队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匾影响市容,由城管监察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违反《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未作封闭围栏和警示标志不符合要求的,由城管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违反《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的经营者造成污水外流回这废弃物散落的,由城管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违反《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物垃圾的,由城管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0、违反《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以撒的,由城管监察大队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违反《通榆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一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亭棚等其它设施;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2、违反《通榆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临街从事各类经营行为的业户一律入场入室经营,严禁在街路两侧明火烧烤、烧水,不得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违者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三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违规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13、《通榆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14、违反《通榆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原则上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居民区内饲养畜禽实行圈养,其粪便不得在院外堆放,临街两侧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宠物在道路上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对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罚款。对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15、违反《通榆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单位、个人应将生活垃圾干湿分离,不得将污水和含有液体的固体垃圾倾倒到公用垃圾容器内;应将建筑和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生产生活垃圾单独收集并清运到指定的地点,违者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

  16、违反《通榆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临时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须经城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并交纳道路挖掘费、占用费及回填道路和恢复设施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要保证道路复原的实际需要,未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的,依据《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三千元罚款。

  17、违反《通榆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三)擅自在道路摆摊设亭开办市场;
    (四)擅自行驶履带车、超重车;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六)在非指定地段上停放、清洗、练试、修理机动车;
    (七)擅自在道路及其设施上设置、悬挂、张贴广告或标语;
    (八)擅自建设各种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
    (九)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的;
    (十)其他有损道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违者依据《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占用,排出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18、违反《通榆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严禁在路灯杆上栓停牲畜,原则上禁止在路灯杆上拉线、吊挂过街横幅,因特殊需要,须经城管部门批准,违者依据《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占用,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19、违反《通榆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各种车辆带泥在城市硬化路面上行驶,超载车辆禁止进入铺装巷道和非机动车道。违者依据《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四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章。视情节责令违规车辆到指定地点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20、违反《通榆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禁止各种车辆带泥在城市硬化路面上行驶,超载车辆禁止进入铺装巷道和非机动车道。违者依据《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四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章。视情节责令违规车辆到指定地点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21、违反《通榆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破坏城市建设公共设施的;
   (二)干扰城市建设公用设施正常使用的;
   (三)擅自使用连接移动各种城市设施;
   (四)擅自在地下管线上面建筑房屋堆放物资或进行施工挖土爆破作业的;
   (五)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的;
   (六)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货车的;
   (七)履带车、铁轮车或载重车在硬化道路上行驶的。

  22、违反《通榆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城市排水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吉林省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移动、损坏或盗用排水设施及其附件;
   (二)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三)向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泥水及易燃、易爆液体和垃圾、渣土、建筑砂浆等杂物;
   (四)在排水设施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升;
   (五)在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六)擅自连接或更改排水管线;
   (七)其他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行为。

  23、违反《通榆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吉林省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公用照明设施;
   (二)在路灯柱周围一米内堆放各种物料;
   (三)非路灯维修管理人员攀爬灯柱;
   (四)擅自在灯柱上张贴或安置广告、标牌;
   (五)损坏、盗窃灯具、电线等城市公用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
   (六)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因特殊情况须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路灯线路、灯柱上拉线、接灯、安装其它电器设备的,应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专业队伍施工,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24、违反《通榆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严禁在树木上或保护栏上拴牲畜、拉绳、晾晒衣物和依树搭棚。依据《吉林省城市树木(绿化)砍伐标准》对砍伐阔叶树树径为10公分以下的每株罚款200元,树径每增加一公分加罚30元,针叶树树径8公分以下的每株罚款500元,树径每增加一公分加罚75元,花灌木冠径50公分以下的每棵100元,冠径每增加10公分加罚20元,损坏一平方米草坪罚款100元,损坏设施要及时修复并按设施造价的二倍罚款。

  25、违反《通榆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依据《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罚款。
   (一)在城市绿地上挖坑、踩石、取土;
   (二)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内设置摊点等;
   (四)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内放养禽畜的;
   (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拴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倾倒污水垃圾的;
   (六)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七)拆除树岛或移动树岛路边石、车辆碾压或撞坏树岛广场路边石。

  26、违反《通榆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市区内主次干道两侧及公共场所的无证商贩,依据《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7、违反《通榆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城管部门批准,严禁在市区内主次干道两侧及公共场所设置各类经营摊点,流动商贩严禁沿街叫卖,早6:30分前,中午12:00至14:00,晚19:00后禁止进入小区,违者依据《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对违规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8、违反《通榆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如有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机动车临时停放应按照设定的标识停车,路面宽度9米以内的路段一侧有障碍物,与障碍物对应的另一侧50米间距内不准停车;
   (二)对向停车的纵向间距必须在30米以上;
   (三)靠近路右边停车时必须按顺行方向平行于道路边缘线停放,右驱动轮外缘距路边石不准超过30厘米;在有路肩的道路上右后轮须置路肩中央,在不分路肩与路面的路段,按道路等级核定路肩宽度停车;
   (四)同方向不准两车并列停放;
   (五)夜间临时停车应开启示宽灯;
   (六)长途客运汽车、公共汽车、通勤班车须按指定的停车站点停车。

  三、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法
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城管执法行政处罚时,依据裁量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不人为扩大自由裁量权,不以权谋私,不以权代法,正当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监察队员对应受理的要及时受理,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要立刻制止或查处,不许违反规定收费和处罚;不许殴打或辱骂当事人,不许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侵占当事人财物,不许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要有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能力,正当使用城市管理监察的行政权力,以人为本,规范执法,提速高效,优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