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3-09-17 17: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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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实施森林资源管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罚款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3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下的,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3-0.4立方米或者幼树10-15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4-0.5立方米或者幼树15-2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2.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罚款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1立方米或者幼树20-5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6-7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2立方米或者幼树50-100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9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9-10倍的罚款。

  3.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罚款的规定。罚款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0株以下的,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2立方米或者幼树30-5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罚款的规定。罚款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20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10立方米或者幼树200-50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的,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根据《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罚款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10立方米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10立方米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和《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罚款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毁坏林木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处毁坏林木价值1-2倍的罚款;毁坏林木0.5-1立方米或者幼树20-100株的,处毁坏林木价值3-4倍的罚款。毁坏林木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的,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非法开垦林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5元罚款:非法开垦林地面积在50-2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7元罚款;非法开垦林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9元罚款。

  7.根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罚款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下的,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1倍的罚款: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10-20立方米的,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2倍的罚款;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3倍的罚款。 

  8.根据《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罚款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2000元以下的,处价款1倍的罚款: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2000-5000元,处价款2倍的罚款;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5000元以上的,处价款3倍的罚款。

  9.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潘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罚款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10.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罚款的规定。罚款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公顷以下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公顷以上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1.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罚款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 5%的罚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井处没收木村价款4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12.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罚款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面积在15亩以下,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以下罚款;面积在15亩以上50亩以下,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面积在50亩以上,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