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11-11 09:33:00
收藏
通榆县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公告

 

根据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吉发〔20247号)意见,以及省人社厅《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6项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人社联〔202478号)文件精神,经通榆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特公告如下:

一、就业生活补贴。对毕业年度在通榆就业不含县及以上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全日制本科以及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博士、硕士、本科每人每月2500元、1500元、10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期限2年。责任单位:人才交流中心(0436-4297013,0436-4297006)。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就业服务0436-4297060)。

三、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城乡低保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到通榆乡镇不含街道)基层单位就业,工作达到3年以上的,省财政给予相应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责任单位:人才交流中心0436-4297013,0436-4297006)。

四、入驻就业创业实训中心人员补助吸纳通榆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入驻就业创业实训中心,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介、技能培训,通过岗位匹配、见习留用、自主创业等渠道退出实训中心。就业创业实训中心每年吸纳10以上高校毕业生,给予入驻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补助1500入驻期限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人才交流中心0436-4297013,0436-4297006)。

五、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见习的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发放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并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3000元带教补贴。责任单位:人才交流中心0436-4297013,0436-4297006)。

六、创业补贴和创业奖补对毕业3年内未就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首次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在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5万元创业补贴,正常运营3年以上的,经评审通过后,再给予5万元创业奖补。责任单位:人才交流中心0436-4297013,0436-4297006)

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者,可申请最高额度30万元、最长期限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合伙创业的,可申请每人最高额度33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或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400万元、最长期限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人社局0436-4297066)。

八、自主创业税收减免。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责任单位:税务局0436-4260704)。

九、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3年内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人100%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予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责任单位:就业服务0436-4297060)。

、租房补贴对毕业年度在通榆就业不含县及以上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全日制本科以及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博士、硕士、本科每人每月2500元、1500元、1000元标准发放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此补贴就业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人才交流中心(0436-4297013,0436-4297006)。

一、购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通榆县不含县及以上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且按规定通榆县缴纳社会保险的,2024422日起通榆购买首套商品房时,按照博士8万元、硕士5万元、本科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责任单位:人才交流中心(0436-4297013,0436-4297006)。

二、稳岗返还和阶段性降费。继续实施稳岗返还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减轻经营主体成本负担,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继续降低至1%,工伤保险费率降低至基准费率的20%责任单位:社保局0436-4295009)。

三、企业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500元。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00%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责任单位:就业服务0436-4297060)。

十四、职业技能培训。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对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职业技能培训和马兰花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职建科(0436-4297063)。

十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等模式,对企业新录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职建科(0436-4297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