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县级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职能。主要包括:负责开发区经济、发展和改革、科技等工作,协助环保、安监、质监、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价格、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区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开发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提出科学合理的产业布局;负责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划、管理、调度、统计。研究提出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调控建议,提出重大项目投资政策;负责开发区权限内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权限外项目的初审与转报;负责开发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筛选、申报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研究提出开发区第三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监督,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做好开发区进出口贸易和其他商务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开发区对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协调处理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调整方案;负责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办理限额内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相关事项,申报限额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和确认技术改造项目;负责煤炭、化学危险品、成品油等特种商品经营企业等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组织监督检查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内资金支持的项目;负责汇总开发区投资项目信息、在谈项目进度等情况,建立项目资源库;负责整顿和规范开发区市场经济秩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防止流通行业不平等竞争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价格计划编制和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工作;执行上级价格政策,研究拟定重要价格调整方案,监测监控重要商品价格情况和趋势;负责对全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依法对企业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等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协助县环保部门拟定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辖区内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计划;依照法律、法规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协助县环保部门组织开展开发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辖区内环境纠纷;管理全区环境监理、排污费征收工作;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汇同县环保部门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负责对本局审批的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组织“三同时”审查与验收;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定要求,协助组织制定和实施开发区食品安全工作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并监督整改,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各企业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质监部门做好开发区质量监督工作。加强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的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负责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区综合性法制工作。为开发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审核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并做好审核、备案工作;对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布;组织区内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搞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做好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和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强法制宣传和咨询工作。负责开发区农村经济工作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指导、管理、服务与监督工作。负责开发区效益农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农业和农村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制定执行农民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开发区社会救济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开发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指导开发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重大病虫害防治、防汛抗旱、农村供水、人畜饮水、防病改水等工作;负责林业生产和林木凭证采伐、组织指导林地(含生态草)、林权管理等工作;指导、扶持与畜牧业相关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规模化养殖基地、畜牧经济合作组织、动物防疫、检疫、统计等工作;负责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开发区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等工作;负责开发区农村信访、稳定工作,指导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开发区做好土地征收、管理工作。
经济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