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禹安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通榆县禹安御翠园三期二号楼二单元一楼门厅内未经业主同意私建违规建筑物
来信标题:
吉林省禹安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通榆县禹安御翠园三期二号楼二单元一楼门厅内未经业主同意私建违规建筑物
来信时间:
2025-12-27 10:01
来 信 人:
刘振
来信内容:
吉林省禹安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通榆县禹安御翠园三期二号楼二单元一楼门厅内未经业主同意私建违规建筑物,影响各业主利益及安全,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为一己私利破坏居民温馨的居住环境,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第50条、第61条,应处以5万元-20万元的罚款,望尽快协调处理
回复部门:
通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回复时间:
2026-01-04 15:40
回复内容:
接到反馈后,我大队十分重视,立即责成物业综合执法中队对此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办理要求。物业执法中队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小区处理该问题。依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不得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处分共有部分。物业执法中队已对物业公司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令3日内恢复原状。后续整改情况我单位会持续关注。
地理概况
气候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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