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4-04-11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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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水产管理总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通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力提升本单位行政执法水平。 

  二、工作目标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实施的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三、实施原则

  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各项法定程序规定,充分保障相对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不得因相对人行使上述权利而加重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明确程序和标准,严格落实。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原则上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四、规范内容

  规范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在法定的行政罚款幅度范围内,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状况及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规范行政警告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明确给予行政警告处罚的情形。

  规范其他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将其划分为若干个阶次,明确不同阶次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标准。

  根据实际规范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合并适用的自由裁量权。    

  五、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先例制度。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本单位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程序一致或者基本一致。适用先例制度,不妨碍本单位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作出例外的裁量。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充分、详细的说明,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通过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向当事人作出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明确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一是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是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是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五是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六是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七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明确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明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一是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二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