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文化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符合社会发展实际。
第五条 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六条 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 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 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九条 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结合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下列适用规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十一条 当事人出于一个违法目的,实施数个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选择其中最重的一个违法行为定性并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种类,由轻到重的基本排序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工具;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第十三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第十四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出有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以下适用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
(三)应当先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再作其他处罚的,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不作其他处罚;
(四)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以下予以处罚,但减轻幅度原则上不得低于下限数额的50%。
第十六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较低的幅度予以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
(三)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幅度予以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低于中间倍数;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确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0%。对从事出版物印刷、发行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罚款数额可以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0%,但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
4、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下限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较高的幅度予以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并处;
(三)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幅度予以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不得低于中间倍数;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4、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
5、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上限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行政处罚之间的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或并处;
(二)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间幅度予以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按中间倍数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处罚;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上70%以下处罚;
4、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处罚。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并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情节轻微未及时纠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员、当年退伍转业军人、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等在自主创业初期发生的违法行为;
(二)擅自变更经营者姓名或名称、经营地址、网站名称、网站域名等审批登记事项,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满3个月;
(三)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未将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以及备案编号等;
(五)其他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将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前置性条件的,必须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二)非法经营额较小或违法所得较小的;
(三)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确属困难的人员、残疾人员实施一般性违法行为的;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的未成年人属于非在校学生,且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五)从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违反本办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直接予以变更,切实起到监督作用。
第二十九条 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县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责令纠正。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通榆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通榆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地理概况
气候特点
自然资源







吉公网安备220822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