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应当处以罚款的,分别按下列处理:
(一)超过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的时间上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后,仍拒不上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4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以500元-1000元以下罚款;
(三)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处以4000元-5000元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1500元罚款;
(四)一年内有2-3次拒报行为的,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6000元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500元-2000元罚款;
(五)一年内有3-4次拒报行为的,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处以6000元-7000元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3000元罚款;
(六)一年内有4次以上拒报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处以7000元-10000元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0元-5000元罚款。
第二条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处以罚款的,分别按下列处理:
(一)比例在2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比例在20%-30%的,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三)比例在30%-40%的,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4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
(四)比例在40%-50%的,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处以4000元-6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2000元-3000元罚款;
(五)比例在50%-80%的,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处以6000元-8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3000元-4000元罚款;
(六)比例在8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处以8000元-10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4000元-6000元罚款。
(七)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普查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以10000元-20000元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6000元-10000元罚款。
前款所称漏报统计指标个数比例是指在同一表号的普查表中,漏报的统计指标个数占该表全部统计指标个数的比例。
第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处以罚款的,分别按下列处理:
(一)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1天还不答复的,或答复的内容部分不完整,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2天还不答复的,或回复的内容部分不实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3000元-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三)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3天还不答复的,或回复的内容部分不实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7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
(四)一年内有2次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7000元-9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3000元罚款。
(五)一年内有3次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9000元-1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0元-4000元罚款。
(六)一年内有4次以上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0元-2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4000元-5000元罚款。
第四条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处以罚款的,分别按下列处理:
(一)拒绝领取、签收统计调查表或拒绝签署统计法律文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三)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地点接受统计调查、检查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8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四)阻扰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上报统计资料或阻扰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8000-12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4000元罚款.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进行调查或统计检查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2000-3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4000-6000元罚款.
第五条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应当处以罚款的,分别按下列处理: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部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非当年度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4000-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含有填报当年统计调查表所需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7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3000元罚款.
(四)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7000-1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五)收到限期送检通知书后,仍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7000元罚款.
第六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处以罚款的,分别按下列处理:
(一)累计迟报3次的,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累计迟报3-5次的,或有迟报年报表、普查表的,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3000元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元-500元罚款;
(三)累计迟报5次以上的,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5000元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700元罚款。
(四)统计违法行为人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10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700元-1000元罚款。
第七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处以罚款的,分别按下列处理:
(一)原始记录设置不健全、填写不规范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原始记录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保存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3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元-500元以下罚款;
(三)当年的原始记录没有保存的,年报或与普查有关的原始记录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保存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700元罚款;
(四)不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提供虚假原始记录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700元-1000元罚款。
第八条 统计登记单位或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处以罚款的,分别按下列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统计登记,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3000元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间且在一年内未办理统计登记,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5000元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1500元罚款;
(四)在一年以上未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500元-2000元罚款。
第九条 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处以罚款的,分别按下列处理:
(一)统计调查对象聘请、任用无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统计调查对象连续二年以上聘请、任用无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或借用、提供虚假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对单位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第十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处以罚款的,分别按下列处理:
(一)开展的统计调查未按规定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一次性统计报表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3000元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制发定期统计报表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5000元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1500元罚款;
(四)擅自开展的统计调查内容涉及国民经济、社会、科技综合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500元-2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处以罚款的,分别按下列处理:
(一)擅自公布定期报表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公布年报或普查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5000元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三)擅自公布的统计资料失实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1500元罚款;
(四)擅自公布的统计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或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20000元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500元-2000元罚款。
地理概况
气候特点
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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