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县档案事业发展良好的法制环境,按照《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白政发[2005]52号)的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档案条例》和《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县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档案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处由裁量权,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档案管理相对人的档案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或者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定原则: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的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吉林省档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二、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处罚与批评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五条 根据《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集中管理档案;
(二)对国家规定开放的档案拒绝开放;
(三)不按规定擅自扩大档案限制利用范围的;
(四)未经资格认定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
(五)不按规定范围和时限接收档案进馆的;
(六)项目(工程)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想验收不合格的。
第六条 根据《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列或者擅自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根据《吉林省档案条例》在利用档案的档案中,有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七条 根据《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罚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八条 根据《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由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单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个人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根据《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于拒绝,阻碍档案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档案行政处罚事项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执行。
第十一条 档案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依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通榆县档案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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