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民政综合执法工作管理,创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县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结合民政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转变民政工作作风,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目标要求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目标要求是: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县政府、省民政厅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行为符合处罚要求,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保证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 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为我县民政综合执法工作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知法依据。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民政系统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将现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进行梳理。
(二)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具体处罚标准。
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相同的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实施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不能把加大罚款额度作为增加部门收入追求的目标。具体要求:
1、行为人有轻微的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按最低限度处罚;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按照下限处罚标准;
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规定、处罚标准、比例或倍数;
5、多部法律、法规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可合并使用一个标准。
(三)制定相关制度。
1、制定本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程序、权限等具体规定。
2、除适用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4、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四)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种类与幅度(与违法行为相对应做出具体规定),并接受社会和上级的监督。
(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每个阶段的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2、实行新颁布法律、法规宣传制度。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在实施30天内向社会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群众认知。
3、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个人处罚超过1000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超过5000元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按照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向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4、建立评议考核制度。按照民政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民政局根据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实际,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评议考核。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要追究责任,对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民政部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凡经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 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政府法制办、对有关错案责任人作出处理。
四、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民政局成立民政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
办公室具体职责:
(一)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对系统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
(二)向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完善现行工作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开福 局长
副组长:张传杰 副局长
李长江 副局长
郭 赢 副局长
李春玲 副书记
成 员:齐晓山、邢丽春、王邺新、张才、林玉娟、许丽、邵海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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