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3-09-03 16: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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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草原行政执法裁量权细化量化实施方案

县草原监理中心、各乡(镇)派驻草原执法机构:

  为了规范草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机关特制定如下草原行政执法裁量权细化量化实施方案。

  一、对非法开垦草原行为:视其情节每亩按1000元至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草原行为:视其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至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未经草原部门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行为:视其情节,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倍至十二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行为:视其情节,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未经草原部门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行为:视其情节,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行为:视其情节,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至十二倍以下罚款。

  七、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的植被行为:视其情节,限期恢复植被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至九倍以下的罚款。  

  本方案于本日出台,并进入到通榆县网站。

  望各草原执法机构认真执行,如有国家及上级部门新方案,再行修改。
                     

                         

                      通榆县畜牧业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