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局下属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一般分为轻微违法行为处罚适用,一般违法行为处罚适用,严重违法行为处罚适用。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二)给农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生产经营引起群访的;
(七)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
(九)违法手段恶劣,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十)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十一)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二)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标准处罚。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标准处罚。
第十二条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通榆县农业和畜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通榆县农业和畜牧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
通榆县农业和畜牧业局
2013年8月19日
通榆县农业和畜牧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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