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9-04-12 1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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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榆县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林)场,各相关部门: 

  《通榆县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依法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向社会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再次公布。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导致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情节严重的; 

  (三)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采取体罚、殴打、拘禁等手段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 

  (八)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并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九)因拖欠劳动报酬以外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30人以上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十)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 

  (十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六条 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拟公布的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必须认真核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社会公布,并对公布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社会公布中涉及其他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沟通、确认,确保相关信息准确一致。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第八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载体及方式: 

  (一)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 

  (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政务公开栏; 

  (三)用人单位办公(施工)场所或街道(乡镇)公益性机构张贴公告; 

  (四)当地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本级政府社会公布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其它相关平台。 

  第九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公布相结合方式进行。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即时公布。 

  第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前,应当将公布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内容包括违法情况简要、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违法事实、违法认定、处理情况或结果、社会公布的载体和方式等。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市监、金融、住建、发改、税务等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实施社会公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通报批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