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5-07-30 16: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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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榆县农村文化广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场所建设,按照省文化厅、省财政厅要求,2015年我县确定双岗镇双岗村等25个行政村实施建设文化广场。为了抓好该项目的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原则,通过建设完善农村文化广场,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广场文化展示活动,充分发挥文化广场的文化载体功能,营造团结和谐、奋发进取的文化氛围,带动全县农村文化全面繁荣,为建设“生态经济城市”、打造美丽富庶通榆做出贡献。

二、建设单位名称

双岗镇双岗村、林海村;鸿兴镇明月村、聚富村、前程村;瞻榆镇丰盛村、新胜村;边昭镇边昭村;八面乡阳光村;包拉温都乡迷子荒村、五道营子村;新兴乡新兴村、新茂村;团结乡团结村;向海乡大房村、查格歹村;兴隆山镇长发村、三宝村;新华镇保安村、新民村;乌兰花镇陆家村;苏公坨乡苏公坨村;开通镇胡家店村、羊井村;什花道乡襄平村。

三、建设标准

(一)资金来源及配套情况。该项目由省财政为每个建设广场补助7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广场建设(各建设单位要保证补助资金专款专用)、2万元用于设备购置;该项目还需要每个建设单位配套资金不低于5万元,配套资金自筹解决。为了保证每个文化广场的设施设备统一标准和要求,县里集中采购设备。

    (二)建设要求。一是文化广场需要建设在本行政村的公共空地,不能建设在自然屯、农户院内,要便于群众利用广场自行开展文化活动;二是文化广场使用面积均在1000平方米以上,每个文化广场硬化面积(砼硬化)不低于1000平方米,硬化厚度不低于12CM,设立标牌,并安装照明设施;三是鼓励各村建设的小广场在此基础上配备健身路径、篮球架、科普宣传栏、好人榜等设施设备。

(三)建设时限。20157月动工——20159月末前完工。

(四)检查验收。农村文化广场建成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文化广场的建设位置、硬化面积及厚度、文化广场附属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对达到验收标准的拨付补助资金。

四、领导组织

为确保我县农村文化广场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特成立文化广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长:黄秀芬(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海峰(县文广新局局长)

        周福祥(双岗镇党委书记)

          健(鸿兴镇党委书记)

        陈鹏举(瞻榆镇党委书记)

        许明祥(边昭镇党委书记)

        费长禄(八面乡党委书记)

        徐英伟(包拉温都乡党委书记)

        张恩华(新兴乡党委书记)

        张启发(团结乡党委书记)

        杨绍安(向海乡党委书记)

        曹立波(兴隆山镇党委书记)

        龙智华(新华镇党委书记)

        丁国军(乌兰花镇党委书记)

        张绍斌(苏公坨乡党委书记)

          丽(开通镇党委书记)

        张大林(什花道乡党委书记)

          琨(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员:宗丽影、王廷甲、张  剑、刘海波、张  铁、

        孙宝贵、王成贵、包海山、门国祥、武万新、

        潘耀生、韩春苗、苏俊山、姜世海、周延海、

        李国辉、谭礼彪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新局。

    五、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县实施农村文化广场建设工程,是全县文化系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构筑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全县公共文化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各乡镇要从满足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推动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县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以主管副县长任组长,文广新局局长、各乡镇党委书记任副组长的农村文化广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行专门研究,并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建设方案,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和队伍,明确责任。各乡镇的建设方案要明确建设地点、广场面积、建设标准、配备的基础设施设备情况等,保证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各乡镇的建设方案要于728日前交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系电话:4227196

    (三)强化督导,严格考核。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各村文化广场建设工作的督导力度,定期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将其纳入文化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如未按标准和时限完成建设任务,在以后扶持农村文化广场项目上予以核减建设指标。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