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通榆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设施运维)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榆县行政区域内的污水处理厂(站)、污水收集系统(管网、泵站)及其附属设施、污泥处理设施等运维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设施运维管理遵循的原则是"政府主导、属地为主、群众参与、注重实效"。目标是"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管理规范"。
第四条 设施运维经费全额纳入县级财政统筹保障,并建立专项预算科目,优先使用中央及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城管大队为县城区设施运维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区设施运维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为乡镇(建制镇、乡、农村)设施运维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乡镇设施运维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和排放监管工作。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资金保障,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住房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设施运维机构是设施运维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设施运维规章制度、人员培训、管理体系等,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出水水质达标排放和生产安全等。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维监督,配合运维机构实施运维管理工作。设施所在村委会负责设施周边环境管护,协助监督运维机构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实行第三方设施运维机构。主管部门可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运维机构,并签订明确服务范围、标准、费用和责任等运维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设施运维机构,为提升运维管理水平,推广节能降耗和资源化利用所采用的智能化,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以及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所进行的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水质水量管理
1.运维机构应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在进水口、出水口及工艺关键节点设置监测点,对水量、水质(如COD、BOD5、氨氮、总氮、总磷、pH、SS等)进行连续或高频次监测。
2.城区污水处理出水水质必须稳定达到或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排放限值及地方更严格标准。乡镇污水处理出水水质必须稳定达到或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排放限值及地方更严格标准。
3.应建立健全水质监测数据台账,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 工艺调控
1.应根据进水水量、水质变化,及时、科学地调整工艺运行参数(如曝气量、污泥浓度、内外回流比、药剂投加量等),保持生化系统稳定。
2.制定针对高浓度进水、季节性水质变化、低水温等特殊工况的运行预案。
第十六条 运行台账
建立完善的运行台账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日处理水量、主要设备运行状态、能耗(电、药)、污泥产量、巡检记录、异常事件及处理情况等。台账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分类
1.日常维护:每日对设备进行清洁、润滑、检查、紧固等保养工作。
2.定期维护: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和维护手册,进行月度、季度、年度维护保养。
3.计划性检修:制定年度大中修计划,对关键设备、构筑物进行系统性检查、维修或更换。
4.应急抢修:建立24小时应急抢修队伍和机制,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设备,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快速处置。
第十八条 重点设施维护
1.管网与泵站:定期进行清淤、疏通、检查,及时修复破损、渗漏点。泵站设备应定期测试和维护。
2.生化处理单元:定期检查曝气器、填料、搅拌器等,确保其正常工作。
3.污泥处理单元:确保脱水机、料仓、输送设备运行正常,防止跑冒滴漏。
4.在线监测仪表:定期进行校准、清洗和校验,确保监测数据准确。
第五章 停用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停用或退出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停用
(一)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对因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他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或根据实际需要将设施移至其他区域利用。
(二)村庄发展与原建设规划差距较大,农村污水产生量远低于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能力,导致设施不能正常有效运行的。
(三)常住人口较少、居住相对分散,无法有效收集污水,产生的农村生活污水按村民生活习惯庭园泼洒,利用土地消纳等具备环境消纳能力的。
第二十条 设施停用退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施停用应由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决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加强停用设施汇水区内水生态环境的巡查与监管。
(二)设施确需停用的,由运维主管部门填报《通榆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停用审批表》,逐级履行审批程序后按停用处置意见落实有关管理工作。
(三)运维主管部门在设施停用前,应编制替代方案。若采用封存形式的,还应有封存形式、封存要求等内容。
(四)县政府接到申请后,组织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并作出决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对设施停用开展评估。
对于设施涉及中央资金等重大投资的,停用应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停用决定应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停用(退出)。
第二十一条 替代方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替代方案应遵循因地制宜、尊重习惯,利用为先、生态循环、建管并重、农户参与、效果有效等原则。方案应充分听取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愿和需求,积极引导村民以适当方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项目方案设计和成效监督。
(二)替代方案要做到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基本闻不到臭味、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的“三基本”要求。
(三)停用期间,县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实施替代方案,确保在设施停用期间,污水得到有效处理,不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二条 设施停用封存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施原地封存前,应对设施进出口、通风口等进行封闭,并对设施内残留的污水和污泥进行妥善处理。
(二)对封存设施中的重要设备和部件要采取防锈、防腐、防水等保护措施。
(三)要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开展必要的维护保养。
(四)对封存的设施,要设置明显的标识,注明设施的封存状态、封存时间、责任单位等信息。
(五)停用期间,应继续做好设施的日常巡查和保护工作,防止设施损坏、被盗或非法利用。
(六)建立封存设施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应包括设施名称、设施编号、设施检查维护情况、设施状态等内容。
(七)运维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对设施加强监管,通过现场检查、远程监控等方式,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八)决定停用部门应将停用设施受纳水体自行开展监测计划,及时发现并处置环境问题。
第二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不符合“三基本”要求时,管理部门或单位应申请重新启用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模式开展污水治理。
第二十四条 运维主管部门或单位向县政府提交重新启用申请时,应附设施检修报告、试运行报告及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运维主管部门应邀请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所在街道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论证,确认设施符合运行条件且无环境风险后,方可重新启用。重新启用应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污水处理设施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维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要将安全生产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及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危险作业管理
1.下井、进入池、罐等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实施全程监护。
2.对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必须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
3.运行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技术人员应有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与演练
制定并完善防汛、防爆、停电、水质超标、有毒气体泄漏、网络攻击等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
第七章 污泥管理
第三十条 污泥的产生、储存、运输、处理、处置等全过程各环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确保污泥最终去向明确、可追溯,严禁非法倾倒、堆放。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通过现场检查、在线监控、数据核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出水水质达标情况
2.运行维护台账及制度的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4.污泥处理处置情况
5.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应责令运维机构限期整改;对造成环境污染或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每年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设施运维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算运维费用、评价责任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智慧化管理与数据报送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运维机构建设智慧水务平台,实现对水质、水量、能耗、设备状态等关键参数的实时监控、智能预警和优化调度。
第三十八条 运维机构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运维报告及相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系统性评估。评估工作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若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能、相关技术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应据此及时启动修订程序。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大队、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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