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9-06-19 1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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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小知识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根据《2010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 

  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资金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两种类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是指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二是骗取批准募集资金进行集资;三是具有集资的主体资格,但该项具体业务未经批准;四是具有集资主体资格,但经营该项集资行为违法。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是指集资在形式上符合金融法律规定但实质上违反金融法律规定,即以合法募集资金的形式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公开性,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微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与传播,旨在使社会公众知晓。其中,包括主动公开对外散布,也包括被动公开,甚至还包括不采取保密措施放任传播,如口口相传的集资形式。 

  利诱性,是指集资人向集资参与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利诱性主要包含有偿性和承诺性两个方面。有偿性是打击非法集资的逻辑起点,其不仅限于集资活动本身,也包括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并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集资具有承诺性,这种承诺不仅包括现时的给付回报承诺,还包括将来给付回报承诺。回报的形式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消费、股权等其他形式。 

  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是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禁止非法集资的重要目的在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其危害性也在于涉众性。 

    

  非法集资的基本过程 

  虽然非法集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不断变化,噱头更加新颖,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所有非法集资一般都要经过经历无中生有—宣传造势—疯狂吸金—崩盘跑路四个过程。 

  无中生有:集资者一般会以“新技术”“新革命”“新经济形态”为噱头,编造看似“高大上”的虚假项目吸引眼球,承诺超高回报调动投资人胃口,让人产生机不可失、失不再来的错觉。这个阶段,集资者通常会尽可能的勾画出一幅美轮美奂的梦幻蓝图以引起人们的兴趣。 

  宣传造势:通过举办各类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等活动来宣传造势,营造自己实力雄厚的假象。一些集资者不惜投入重金,在繁华地段租用豪华写字楼,在各类媒体大肆进行包装宣传,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有的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的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高规格、大场面、不差钱的假象极具迷惑性。 

  疯狂吸金:初始阶段集资者往往可以按时足额兑付返点或者分红,让投资者尝到甜头并对集资者画下的“大饼”坚信不疑,进而投入更多的资金,甚至以身说法,动员同事和亲友一起走上“致富发财”的道路,集资数额呈几何数字增长。 

  崩盘跑路:非法集资本来就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把戏,随着时间推移,投资者的血汗钱被肆意挥霍,当后来者投入的资金无法支付承诺的利息后,狐狸尾巴彻底暴露。其结果基本是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严惩,而集资群众则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的主要方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从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等实体经济向理财、众筹、期货、虚拟货币等纯粹资本运作转变,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层级扩张快,传染性很强,防范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 

    

  非法集资的主要危害 

  非法集资欺骗性强,涉及面极广,一旦案发,集资者往往昧着大肆转移,挥霍财产,致使广大的群众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不仅严重影响了金融的正常运行和国家政府的声誉,也严重欺骗和损害了人们的生命财产,还给社会制造了巨大的不稳定因素,危害极大。 

  (一)严重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非法集资者常常通过虚构项目、伪造合同、允诺高息等方式欺骗社会公众。在高息暴利的诱惑下,人们不断将银行储蓄转移到非法集资者手中,不仅大大削弱了银行的储蓄能力,还严重影响了了国家对金融的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如果案发,金融部门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协助公安部门查处和补救,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危及社会稳定 

  一是广大的集资参与人的利益缺乏保障。非法集资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的都是假合同、假协议,即使筹集的资金真正投入生产,集资参与人的利益也缺乏相关保障。更何况大部分非法集资所谓的项目根本就是子虚乌有,集资参与人从头到尾陷入的就是一场赤裸裸的骗局。 

  二是集资参与人抵抗风险能力较弱。非法集资参与人多为金融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和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很多人在高利诱惑下丧失理智,把一辈子省吃俭用省下的养老钱倾囊相授,有的甚至举债投资,一朝案发,生活陷入极端窘境。 

  三是危及社会和谐稳定。非法集资者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恣意肆挥霍或转移、隐匿财产。案发后,办案周期长,资金挽回困难,广大群众损失惨重、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误将将矛盾指向政府部门,极易引起过激行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损害国家利益,影响政府形象和声誉 

  为扩大影响,非法集资者往往拉拢政府官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借用官方媒体对其集资活动进行大肆宣传,利用人民群众响应国家政策的热情,骗取巨额资金,谋取暴利,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政府形象。 

    

信息来源:通榆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