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2-07-12 16: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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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2012年(第一批)完全政府产权廉租住房分配方案

  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建保[2010]23号)、《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安居办〔2012〕1号)等有关规定和通榆县人民政府2011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为解决我县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做好2012年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及产权

  房屋来源:小城花园O#楼,共计109套,户型面积34.74平方米和45.17平方米。

  产权性质:产权为政府完全产权。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开通镇常住非农业户口2年以上;

  2、户主年龄在22周岁以上;

  3、城市特困低保家庭;

  4、无房家庭。

  (二)城市特困低保家庭条件:主要指孤、老、病、残、归侨及享受民政优抚待遇的家庭。

  1、孤老家庭:指家庭成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且生活能够自理的家庭(男60周岁、女55周岁),申请时须提供社区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孤老家庭证明。

  2、大病家庭:指家庭成员中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脑出血后遗症瘫痪1年以上、脑梗塞后遗症瘫痪1年以上、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腹水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治疗凭证(病情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手续、结算清单等)和县卫生局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3、重残家庭:指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的(智力残、精神残除外),申请时须提交二代“残疾证”和县残联出具的法定监护人证明。

  4、优抚家庭:指家庭成员中有复员老兵(抗日、解放战争、抗美援朝)、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时须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证明。

  5、归侨家庭:指家庭成员(户主或配偶)中有出生在外国或取得国外定居权的华人回国的,申请时须提交归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视力残疾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单人家庭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之内,结合社会福利措施予以安置。

  (三)无房家庭的认定:

  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在开通镇居住亲友住房或承租私有住房2年以上的为无房家庭。

  下列情况不属于无房家庭:

  1、已住公有住房的;

  2、住子女住房或与子女同住的;

  3、住父母住房或与父母同住的。

  三、申请程序:

  (一) 申请与公示: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推举的家庭成员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和开通镇对其经济收入及住房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二)审核与认定: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在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核准与公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开通镇、民政部门意见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并在7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四)准入与轮候:经审核和公示后无异议的家庭,住房保障、民政、开通镇、监察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息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经审核认定后准入登记,其他家庭轮候,并要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准入名单。

  四、申请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家庭住房状况说明及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分配原则及程序

  廉租住房的分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发布公告→报名申请→入户调查→审核认定→准入登记→抽签选房→公示”的程序进行,按照准入登记的排名序号以公开抽签方式抽取房号,届时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证机关、开通镇、申请人代表和新闻媒体参与,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跟踪监督,公证机关全程公证,抽签结果现场公证。

  如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或年龄较大的特殊家庭在低层楼中抽取房号。廉租保障对象应在得到房号7日内签订协议,如不签订协议,视为放弃。

  六、租金标准

  根据我县房屋市场平均租金以及城镇居民收入水平,2012年廉租住房租金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以后随着房屋市场租金变化进行适度调整,租金按季收取。廉租住房租金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七、退出机制

  廉租住房实行年审制度,住房保障、民政、监察部门每年要进行一次核查,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退出,取消其保障资格:

  (一)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改变用途的;

  (三) 家庭收入或住房条件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四)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五) 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 违反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廉租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一)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承担维修费用、物业费用、采暖费用及水、电、气等费用,并要遵守住宅小区的文明公约。

  (二)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使用期间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予补偿。

  (三)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原来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自办理完廉租住房入住手续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九、组织机构

  为确保城镇廉租住房分配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通榆县2012年(第一批)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住建局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综合管理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有民政局、开通镇人民政府、财政局、发改局、卫生局、监察局和审计局,开通镇人民政府负责廉租保障家庭初审和公示等工作;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认定工作;发改局负责廉租住房租金的测算及确定工作;卫生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大病家庭进行评审;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工作;审计局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监督工作,监察局负责廉租住房分配监督工作。

  十、工作要求

  开通镇、住建局、民政局、监察局要严格审查,全程监督,共同做好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住房保障、民政及各社区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在分配中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蔽、索贿受贿,以及违规收取报名费、中介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通榆县2012年(第一批)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通榆县2012年(第一批)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刘凤水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刘宝辉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李开福    县民政局局长

      吴长春    县监察局局长

      黄秀芬    开通镇党委书记

      张瑞文    县财政局局长

      王大琢    县审计局局长

      郑清学    县发改局局长

      邓 文    县卫生局长

      李廷军    县残联主席

      都士影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外侨办副主任

      安伟明    县监察局副局长

      陈 涛    县社区工作办公室主任、开通镇副镇长

      张丽艳    县住建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刘宝辉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