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解决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改善住房条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和《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规定,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吉林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试行办法》(吉保房〔2008〕3号)和《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安居办〔201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做好2012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
开通镇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方式
货币补贴。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解决住房,政府向其发放租赁补贴。
三、申请与核准
(一)申请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当地居住;
2、具有开通镇常住非农业户口2年以上;
3、家庭每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70元;
4、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住房;
(2)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自有住房为土房或一面青结构,且仅有此处住房;
(4)自有住房已经下井(檐高小于2米或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0.5米)或是危房(屋面严重渗漏或墙体开裂),且仅有此处住房。
(二)申请提供材料: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家庭收入情况说明(城市低保户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3、家庭住房状况说明及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离异、子女在外地上大学、家庭主要成员重病证明等)。
(三)申请与核准程序: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与初审: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推举的家庭成员持申请材料及相关证件原件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由开通镇组织社区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并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建立《城市家庭低收入档案》。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开通镇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社区张榜公示15日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住建局。
2、复核与审查:住建局对上述材料要件进行复核,汇总后分批次转与民政局,民政局组织开通镇和社区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入户调查审核、评议,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在社区公示7日后,并反馈给住建局。
3、审核与公示:住建局应当自收到民政局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合格的家庭在政府网站公示,并在社区张榜公示15日。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住建局应当在3日内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由受理申请的社区转交申请人。
4、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建局列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核准登记,根据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确定轮候顺序,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优先安排。
开通镇、住建局、监察局和民政局每年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如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将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实施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申请时间及地点
申请人需在7月5日至8月5日到户口所在社区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五、组织机构
为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通榆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成员单位由住建局、开通镇、财政局、民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组成,开通镇主要负责基础资料调查、受理、初审和公示等工作;住建局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情况调查建档及审核工作;民政局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确认、审查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及补贴发放工作;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监察局负责申请、核准的全过程监督工作。
附件:通榆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通榆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刘凤水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刘宝辉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李开福 县民政局局长
吴长春 县监察局局长
黄秀芬 开通镇党委书记
张瑞文 县财政局局长
王大琢 县审计局局长
安伟明 县监察局副局长
陈 涛 县社区工作办公室主任、开通镇副镇长
张丽艳 县住建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副局长张丽艳兼任。
地理概况
气候特点
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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