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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08-10   收藏

  白环罚〔2026〕TY005 号

  通榆县乾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33992814XJ

  地址:八面乡阳光村宝龙山屯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

  2026年5月20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八面乡阳光村宝龙山屯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虽已取得环评批复并完成排污登记,但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6年5月20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乾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未验先投违法事实)、《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6年5月24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乾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工商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提取时间:2026年5月20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乾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处罚的合法主体),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6年5月24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乾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乾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邹长宇办理相关事宜情况)、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5月20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乾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和法人身份证明,真实有效性)、通榆县乾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提取时间:2026年5月20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乾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已办理环评审批和排污手续),电费票据和出货单(提取时间:2026年5月20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乾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已投入生产),视频录像(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乾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6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2026〕TY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1)+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一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裁量等级-1),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本裁量基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即150000.00元。按照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不得低于20万元,即:200000.00元。

  我局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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