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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37200
地址:通榆县生态大街与敬业路交汇处1888号白环罚〔2026〕TY004号
吉林省亿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DC61MN54
地址:什花道乡新富村
法定代表人:纪昌
2026年5月21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吉林省亿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将沉淀池清掏出的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环评要求回用于生产,而是擅自倾倒在厂区外北、东、南侧空地(合计约400㎡),倾倒现场无任何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经对三个点位清理称重,累计清运出59吨固体废物。该公司涉嫌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且未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6年5月21日、5月24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吉林省亿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6年5月24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吉林省亿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工商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提取时间:2026年5月24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亿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处罚的合法主体),称重单(提取时间:2026年5月24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亿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重量),视频录像(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吉林省亿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6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2026〕TY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50吨以上的(裁量等级5)+已采取措施(裁量等级3)+农业用地(裁量等级5)+未造成环境污染(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二次(裁量等级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本裁量基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即127500.00元。
我局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伍佰元整(127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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