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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1-06   收藏
  白环罚〔2024〕TY029号
  吉林省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BY38YP7U            
  地址:白城市通榆县兴华街通乾路
  法定代表人:李维静    
  我局于 2024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吉林省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位于白城市通榆县兴华街通乾路(红旗村委会北800米处),该单位于2023年3月开始经营机动车检测。建设1条汽油车检测线、1条轻型柴油检测线,通过调取档案记录及视频影像发现,2024年10月28日14时09分一台车牌号为吉GUS452的车辆为两驱驱动应使用稳态工况法检测,检验报告显示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检验。该机动车检验机构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中“6.3.6 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等)应标注。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的,应确认车辆轮胎表面无夹杂异物”的规定,进行机动车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2024年11月11日,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反馈检验机构问题线索,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吉林省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吉GTW261、吉GW627D、蒙FHA369、吉GHS005、吉GSM756、吉GPA262、吉GPG991、吉GPC218、吉GH8444,以上9辆机动车使用OBD作弊器连接车载自动诊断系统,发送预设好的“无故障码!已就绪”等合格数据,并上传至车辆检测系统,从而使“问题车辆”通过检测。出具的OBD检测数据中CVN码均为797A5056、D3D45056,CALID码均为YZ067LMNOP8345TU(网红码)、23067LMNOP8345TU(网红码),吉林省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仍然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吉林省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影像资料(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情况)、《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吉林省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吉林省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生产经营活动凭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吉林省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吉林省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林省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刘立国办理相关事宜情况)、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吉林省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林省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改变检验方法并出具合格报告情况)《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吉林省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吉林省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在用车检验(测)报告9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吉林省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林省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并出具合格报告情况)、缴费收据(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吉林省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林省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情况)等。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TY0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5辆以上(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裁量等级-1),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合计处罚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元整(25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达、张博       联系电话:0436-4228985    
  地 址:吉林省通榆县生态大街与敬业路交汇处1888号      
  邮政编码:137200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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