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罚〔2024〕TY027 号
通榆县鹤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0Y5NN04X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向海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燕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2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帮扶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位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向海大街66号的通榆县鹤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柴油车环保检测线尾气采样探头长度不足400mm,2024年10月28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帮扶组将问题反馈我局进行调查。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视频回放对32台柴油检测过程进行抽查,发现2024年9月24日09时15分车牌号为黑E8SZ42检测过程排气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深度不足400mm的不规范操作。该机动车检测机构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3外观检验、0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项目应按照GB18285和GB3847进行”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3.1.5 发动机熄火,变速器置空挡,将不透光烟度计的采样探头置于大气中,检查不透光烟度计的零刻度和满刻度。检查完毕后,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 mm”。导致检测数据失真,通榆县鹤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仍然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鹤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影像资料(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情况)、《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鹤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通榆县鹤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生产经营活动凭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通榆县鹤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身份证明)、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通榆县鹤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鹤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改变检验方法并出具合格报告情况)、缴费收据(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通榆县鹤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鹤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情况)等。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TY0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1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裁量等级-1),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
初步核算:500000.00元×[(1)÷1+(1+1)÷2+(-2-1-1+0)÷4]÷10=50000.00元,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肆拾元整(440.00元)。
合计处罚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佰肆拾元整(1004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达、张博 联系电话:0436-4228985
地 址:吉林省通榆县生态大街与敬业路交汇处1888号
邮政编码:137200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