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罚〔2024〕TY024号
中共通榆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822MB1G01421E
地址:通榆县兴华街
负责人:许明祥
2024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中共通榆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建通榆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一期)项目,涉及4个乡镇19个村,新增高标农田面积28.53万亩,新建496眼井,利用原有井954眼进行洗井,补打8眼井,总计1458眼井,项目灌溉使用地下水日取水量超过1万立方米以上,2024年3月开始建设,年底建设完成,总投资额为63011.47万元,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2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一期)项目已开工建设情况)、《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2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中共通榆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通榆县财政局《关于通榆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一期)项目相关费用审核的参考建议》(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2日,提供单位:中共通榆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内容:通榆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一期)项目总投资额)、照片和视频录像(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2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现场勘察和询问过程)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TY024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投资额的5%,总个性基准数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裁量等级3)+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一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初步核算:总投资额×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工建设阶段)÷2+(环境违法次数一次+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2+(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地区差异)÷4]÷1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佰捌拾柒万陆仟肆佰叁拾叁元整(7876433.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