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罚〔2024〕TY030号
通榆县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17LTYY33
地址:白城市通榆县兴华街通乾路
法定代表人:孙立军
我局于 2024年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榆县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位于白城市通榆县兴华街通乾路(原冷库院内),该单位于2020年11月开始经营机动车检测。建设1条汽油车检测线、1条柴油检测线,通过调取档案记录发现,该公司为吉GTE244、吉JXL238、辽AF88V5、吉GSK870,以上4辆机动车使用OBD作弊器连接车载自动诊断系统,发送预设好的“无故障码!已就绪”等合格数据,并上传至车辆检测系统,从而使“问题车辆”通过检测。出具的OBD检测数据中CVN码均为797A5056,CALID码均为YZ067LMNOP8345TU(网红码),通榆县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仍然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12月6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影像资料(提取时间:2024年12月6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情况)、《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12月9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4年12月6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生产经营活动凭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2月6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年12月6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丛志佳办理相关事宜情况)、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6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并出具合格报告情况)、缴费收据(提取时间:2024年12月6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情况)等。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TY0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2辆以上5辆以下(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裁量等级-1),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元整(1120.00元)。
合计处罚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壹佰贰拾元整(1511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达、张博 联系电话:0436-4228985
地 址:吉林省通榆县生态大街与敬业路交汇处1888号
邮政编码:137200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