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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11-18   收藏
  白环罚〔2024〕TY017号
  张宝光;
  身份证件号码:220881********4379
  住址:吉林省洮南市福顺镇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榆县海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吉林省通榆县双岗镇,该公司将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经营权出租给自然人张**,由于近期雨水较大,现场勘察情况复杂,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发现,厂区南门西300米处存在无防渗措施的土坑。经与当事人张**对现场情况核实,张**承认将清洗设备及罐车的废水排入临时自挖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我局委托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8月5日对张**自挖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沉淀池)、疑似排污口、雨水坑三个点位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报告编号:TYXSTHJJCZ2024-08-07-001):自挖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沉淀池)PH值11.26无量纲,化学需氧量23mg/L,氨氮0.359mg/L;雨水坑PH值8.85无量纲,化学需氧量18mg/L,氨氮0.738mg/L;疑似排污口PH值8.19无量纲,化学需氧量18mg/L,氨氮0.712mg/L,其中沉淀池PH值11.26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798-2021),要求规定的6-9无量纲的标准值0.2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8月5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张**租用的通榆县海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及采样情况)、影像资料(提取时间:2024年8月5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情况)、监测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单位: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内容:采样监测结果)《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张**租用的通榆县海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通榆县海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生产经营活动范围)、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通榆县海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身份证明)、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人:张**,证明内容:身份证明)、租赁合同(提取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通榆县海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生产经营当事人)、《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张**租用的通榆县海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等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TY0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10天以上(裁量等级5)+不足1吨(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一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采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达、张博       联系电话:0436-4228985    
  地 址:吉林省通榆县生态大街与敬业路交汇处1888号      
  邮政编码:137200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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