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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11-12   收藏
  白环罚〔2024〕TY020号
  通榆县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张殿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822MB1N775619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兴华南街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榆县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承建通榆县向海乡生态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引提水工程,建设地点位于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回民村、富国村、复兴村境内;通榆县胜利水库西侧;霍林河南股河道右岸,该项目于2023年4月开工建设,总投资额为59243500元,已建设内容:1.原有兴隆灌区干渠12+290-22+500长度10.21km渠道上衬砌工程。2.建筑物14座,分别为泵站1座,防洪闸1座,节制闸3座,分水闸7座,管理房1座,车库1座。3.渠道生态防护林工程长度10.74km。截至2024年9月份,工程中引水渠部分渠段未完工。该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9月3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向海乡生态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引提水工程现场检查情况)、影像资料(提取时间:2024年9月3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向海乡生态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引提水工程违法行为情况)、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年9月3日,提供单位:通榆县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证明内容:通榆县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委托办理相关事宜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提取时间:2024年9月4日,提供单位:通榆县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证明内容:生产经营范围)、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9月4日,提供单位:通榆县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证明内容:身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9月4日,提供单位:通榆县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证明内容:身份证明)、通榆县财政局通榆县水利局关于对通榆县向海乡生态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引提水工程进行概算审查的参考建议(提取时间:2024年9月4日;提供单位:通榆县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证明内容:通榆县向海乡生态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引提水工程总投资额)、《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9月9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向海乡生态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引提水工程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关于通榆县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通榆县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证明内容:企业类型)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TY020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裁量等级3)+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本裁量基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总修正基准数值/]/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拾肆万零伍佰肆拾叁元柒角伍分(¥:740543.7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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