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罚〔2024〕TY007号
通榆县瞻榆镇英发废品收购部:
法定代表人:代百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822MA16H2PYXH
地址:吉林省通榆县瞻榆镇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接到群众上访后,于2024年7月18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通榆县瞻榆镇英发废品收购部,位于通榆县瞻榆镇,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塑料、纸壳购销。院内主要生产设备:一体式清洗粉碎机一套、泡沫拉丝机一套、打包机一套、小型粉碎机一套。于2023年7月购进泡沫拉丝机一套、一体式清洗粉碎机一套,8月安装,于2024年5月投入使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7月1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瞻榆镇英发废品收购部的基本情况和已开工建设情况)、《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瞻榆镇英发废品收购部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通榆县瞻榆镇英发废品收购部,证明内容:通榆县瞻榆镇英发废品收购部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通榆县瞻榆镇英发废品收购部,证明内容:通榆县瞻榆镇英发废品收购部法定代表人的家庭住址基本情况)、《价格预测评估报告书》(提取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通榆县瞻榆镇英发废品收购部,证明内容:通榆县瞻榆镇英发废品收购部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现场照片和视频录像(提取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瞻榆镇英发废品收购部的开工建设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的全过程)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TY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于2024年8月30日申请了听证,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举行了现场听证会,对当事人申请的要求未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1)+建设完成投入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一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裁量等级-1),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本裁量基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即人民币肆佰肆拾捌元陆角玖分(448.69元)。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1)+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一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裁量等级-1),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本裁量基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不得低于20万元,即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我局对你单位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肆佰肆拾捌元陆角玖分(200448.69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元泉 李莹 电话:0436-4210018
地址:吉林省通榆县生态大街与敬业路交汇处1888号
邮政编码:13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