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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10-21   收藏
  白环罚〔2024〕TY016号
  通榆新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555272173G
  地址:通榆县兴隆山镇同发牧场
  法定代表人:陈哲
  2024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榆新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位于通榆县兴隆山镇同发牧场。于2023年新建一台6.25MW的1号科技试验机组,塔筒高度170米,扇叶长度98米,一片扇叶损坏无法运行,试验机组产权归属于通榆县新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试验机组功率比原机组大5.4MW,为了输出容量不变,拆除3台0.85MW机组,停运了5台0.85MW机组,试验机组在拆除C041机组点位上建设,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7月3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新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已开工建设情况)、《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8月5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新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风电机组采购合同(提取时间:2024年8月5日,提供单位:通榆新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新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号科技试验机组总投资额)、视频录像(提取时间:2024年7月31日、8月5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现场勘查和询问过程)等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TY016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投资额的5%,总个性基准数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1)+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一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初步核算:总投资额×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工建设阶段)÷2+(环境违法次数一次+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地区差异)÷4]÷10。即175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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