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罚〔2024〕TY012号
吉林省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MA84NLY98F
地址:白城市通榆县建设街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郭文涛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信访监测发现问题线索,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吉林省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吉能通榆八面风电场)进行立案调查。吉林省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吉能通榆八面风电场)位于白城市通榆县鸿兴镇前程村后新力屯,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委托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吉林省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吉能通榆八面风电场风电机组ZC62周边噪声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性监测,该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区的标准限值。
监测报告显示:
报告书编号:TYXSTHJJCZ2024-08-21-001)2024年8月20日ZC62风机底座界外1米处夜间:67.4Leq(dB)、距ZC62风机底座西南200米处夜间:60.9Leq(dB)、王泽龙家北窗外1米处,夜间:57.6Leq(dB)。
上述王泽龙家北窗户外1米处点位夜间噪声监测值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区昼间55Leq(dB)、夜间45Leq(dB)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7月3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吉林省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现场监测情况)、《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9月12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吉林省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检测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8月22日,提供单位: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内容:吉林省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噪声超标情况)、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年9月12日;提供单位:吉林省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林省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赵广赫办理相关事宜情况)、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4年9月12日;提供单位:吉林省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生产经营活动范围)、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9月12日,提供单位:吉林省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身份证明)等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TY0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达、张博联系电话:0436-4228985
地址:吉林省通榆县生态大街与敬业路交汇处1888号
邮政编码:137200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