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罚〔2024〕TY010号
吉林省伟恒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17X97W6J
地址:白城市通榆县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
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吉林省伟恒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位于白城市通榆县,该单位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将固体废物送至垃圾填埋场处理,自行将水泥制品残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堆放该厂区道北公路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7月16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吉林省伟恒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影像资料(提取时间:2024年7月16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情况)、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伟恒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林省伟恒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廉英杰办理相关事宜情况)、《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吉林省伟恒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伟恒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生产经营活动范围)、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伟恒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身份证明)、检测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吉林省澳蓝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采样检测结果)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TY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于2024年10月11日申请了听证,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举行了现场听证会。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依据:1.按照违法后果,符合轻违不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2.首次违法,并无主观过错意识,并且采取了及时补救措施,尽力将环境危害影响降至最低,申请免予、减轻处罚。2024年11月8日,经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理由不予采纳,不采纳理由如下:1.根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土壤污染事实毋庸置疑,污染危害事实已经存在,据此,不符合轻微不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该意见不采纳。2.该企业作为通榆地区重要纳税企业,设有法务部门,并非是不懂法,而选择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将固体废物送至垃圾填埋场处理,自行将水泥制品残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堆放该厂区道北公路下,因此,不认定为主观无过错,该条意见不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中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5吨以下的(裁量等级1)+已采取措施(裁量等级3)+其它(裁量等级1)+未造成环境污染(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一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裁量等级-1),小型企事业(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即75000.00元。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我局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达 张博 电 话: 0436-4228985
地 址:吉林省通榆县生态大街与敬业路交汇处1888号
邮政编码:137200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