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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8-12   收藏
  白环罚〔2024〕TY004号
  通榆县明业浆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78681163X6        
  地址:开通镇铁西 
  法定代表人:姜国利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信访举报后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榆县明业浆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停产,至今未生产,2024年3月在清运厂区原有工业固体废物到通榆县平榆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过程中,在厂区大门外东南30米处倾倒3.5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5月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明业浆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5月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明业浆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询问通榆县平榆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5月21日,提供单位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明业浆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运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视频录像(提取时间:2024年5月7日、2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明业浆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TY004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款“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5吨以下的(裁量等级1)+已采取措施(裁量等级3)+工业用地(裁量等级1)+未造成环境污染(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一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本裁量基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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