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电话:0436-4222396
  • 电子邮箱:TYSTHJFJ@163.com
  • 邮编:137200
  • 地址:通榆县生态大街与敬业路交汇处1888号
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7-25   收藏
  白环罚〔2024〕TY008号
  当事人名称:通榆县坤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冬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7MEPB393
  地址:白城市通榆县通乾路南
  我局于 2024 年6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榆县坤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位于白城市通榆县通乾路南立交桥东2公里处道南,该单位建设项目于2023年9月开始建设,建设内容包括:120型混凝土搅拌站一套、三座水泥储罐,办公活动板房约200㎡,地面硬化约1000㎡,未投入使用,该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坤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开工建设情况)、影像资料(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生产设备及建设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坤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生产经营凭证)、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坤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身份证明)、《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6月26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坤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房地产估价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6月26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坤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坤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投资额)、租赁合同(提取时间:2024年6月26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坤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坤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投资额)、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坤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坤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授权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TY008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1)+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一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裁量等级-1),小型企事业(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金额,即3790.48元。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玖拾元零肆角捌分(3790.48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或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3日
上一篇: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一篇: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