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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9-04   收藏
  白环罚字〔2024〕TY006号
  刘红娟:
  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01********4086        
  地址:通榆县开通镇胡家店村         
  负责人:刘红娟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接到信访举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信访举报后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3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位于通榆县开通胡
  家店村有一处塑料制品生产加工点,其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刘红娟利用租赁通达饲料厂简易厂房,从事废弃塑料破碎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利用自挖水沟排放至厂房北侧2个坑中,2个坑容量不够,生产废水通过自挖水沟沿生产区最终排放到厂区外沟渠中,2个水坑、自挖水沟以及厂外沟渠均未做防渗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6月3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刘红娟基本情况、采样人员、违法事实)、《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6月1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刘红娟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监测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6月5日,提供单位: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内容:刘红娟超标排放生产废水监测结果)、整改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供单位:刘红娟,证明内容:已整改完成情况)、视频录像(提取时间:2024年6月3日、6月1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利用坑、水渠排放污染物)等证据。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7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白环罚告字〔2024〕TY00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持续时间(裁量等级5)+日排放量1吨以上不足20吨(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一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捌仟元整(30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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