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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0-11-23   收藏
  白通环罚字[2020]024号
  名称或姓名:高辉、安庆贺
  地址(住址):吉林省通榆县边昭镇
  身份证号:220421********4710(安庆贺)
  现场负责人:高辉、安庆贺    职务:生产经理
  电话:139****5659(安庆贺)
  我局于2020年9月1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们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然人高辉、安庆贺租赁通榆县铭飞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场,经营肉鸡养殖,现养殖肉鸡15万羽。该养殖场未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资料、租赁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通环罚(听)告字[2020]042号),告知你们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们于2020年11月10日对“白通环责改字(2020)024号”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于该文书的法律救济途径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符合听证条件,故未予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以及你们在接到白通环责改字[2020]023号决定书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们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或者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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