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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0-11-25   收藏

  白通环责改字[2020]027号

  通榆县益发合大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住址):通榆县开通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72489154XN          
  法人:张雁南      职务:总经理
  电话:159****1688
  我局于2020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榆县益发合大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通榆县开通镇向海路北,该公司2台10吨燃煤蒸汽锅炉同时运行使用,该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规定,(环评批复要求在生产时锅炉一用一备)。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环评批复通环审字【2017】52号、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立即停止使用10吨备用锅炉。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后要形成整改报告报送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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