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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0-11-23   收藏

  白通环罚字[2020]023号

  名称或姓名:高辉、安庆贺
  地址(住址):吉林省通榆县边昭镇
  身份证号:220421********4710(安庆贺)
  现场负责人:高辉、安庆贺    职务:生产经理
  电话:139****5659(安庆贺)
  我局于2020年9月1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们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然人高辉、安庆贺租赁通榆县铭飞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场,经营肉鸡养殖,现养殖肉鸡15万羽。2020年9月24日由通榆县环境监测站对冲洗圈舍的养殖废水进行现场采样,监测。通过监测报告数据显示,该养殖场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资料和租赁合同、通榆县环境监测站监(检)测报告通环测字[W20200924-001]号等证据为凭。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通环罚(听)告字[2020]032号),告知你们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们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及你们在接到白通环责改字[2020]023号决定书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们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或者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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