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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7-22   收藏

  白通环罚字[2020]013号 

  四平市盛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梨树县梨树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2MA152RQG44 

  法人:杨宇辉    职务:经理 

  电话:184****7888 

  我局于2020年6月2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四平市盛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9年6月在通榆县开通镇长白路交警队南100米处,建设沥青搅拌站,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单位的行为已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29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通环罚告字[2020]0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结合《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第三项第一条违法情形细化标准(1)“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或者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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