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电话:0436-4222396
  • 电子邮箱:TYSTHJFJ@163.com
  • 邮编:137200
  • 地址:通榆县生态大街与敬业路交汇处1888号
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7-28   收藏

  白通环罚字[2020]010 

  通榆县瞻榆殡仪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740473268N 

  地址:瞻榆镇东

  法定代表人:陈富 

  我局于2020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榆县瞻榆殡仪馆2018年9月开工建设一座618.45平方米办公楼,至今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行为已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9日已下达《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字[2020]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结合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第三项第一条违法情形细化标准(1)“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6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

2020年7月21日

上一篇: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行政... 下一篇: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