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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TYSTHJFJ@163.com
邮编:137200
地址:通榆县生态大街与敬业路交汇处1888号 白通环罚字[2020]010号
通榆县瞻榆殡仪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740473268N
地址:瞻榆镇东
法定代表人:陈富
我局于2020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榆县瞻榆殡仪馆于2018年9月开工建设一座618.45平方米办公楼,至今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行为已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9日已下达《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通环罚告字[2020]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结合《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第三项第一条违法情形细化标准(1)“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6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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