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通环罚字[2018]014号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都亚洲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通榆县铁西职教集团北)
我局于2018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公路、交通工程等工程施工,在向海乡金星村太平山屯南约1.5公里处,擅自开工建设了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松通项目六号拌合站,无环保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80.4万元。
以上事实,有《通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执法影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20日以《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听告字[2018]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捌仟零肆拾元整(80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或者白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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