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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8-08-31   收藏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通环罚字[2018]014号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都亚洲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通榆县铁西职教集团北)                                     

  我局于2018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公路、交通工程等工程施工,在向海乡金星村太平山屯南约1.5公里处,擅自开工建设了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松通项目六号拌合站,无环保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80.4万元。 

  以上事实,有《通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执法影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20日以《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听告字[2018]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捌仟零肆拾元整(80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或者白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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