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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8-08-29   收藏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通环罚字[2018]020号 

  通榆县土地开发整治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开通镇利民路95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江振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 7 月 25 日对你单位管理通榆县乌兰花镇陆家村迷仁村易地扶贫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期工程 

  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即开工建设。 

  有《通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7日已下达《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环罚告(听)字[2018]0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停止该建设项目建设。 

  2、罚款:壹万壹仟捌佰零陆元(1180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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