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通环责停字〔2018〕006号
通榆县新华镇江铃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822MA1579241B
地址:通榆县新华镇政府南侧(500米处)
经营者:杨忠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通榆县新华镇江铃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建设在新华镇政府南侧500米处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内,属于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区域。
以上事实有《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通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作出停产整治决定的依据、种类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实施停产整治。
三、停产整治的履行方式、期限
(一)停产整治的方式 1.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 你单位在整改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未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不得恢复生产。
3. 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报请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二)停产整治的期限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整治完成之日止。
我局将对你单位停产整治情况实施后督察,并在解除停产整治后进行跟踪检查。如你单位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在恢复生产后又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我局将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及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或者白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张元泉 证件编号:G04230010
执法人员:薛宏磊 证件编号:G04230005
联系电话:0436-4240174
地址:吉林省通榆县开发区敬业路与生态大街交汇处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1日
上一篇: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下一篇: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