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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8-09-13   收藏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通环罚字[2018]023号 

    

  通榆县付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吉林通榆分公司松通项目四工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14XW6U34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新发街大通路(老东砖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付鹏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通榆县付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吉林通榆分公司松通项目四工区)设有搅拌站自2018年7月份开工建设以来,至今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通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记录》、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第七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停止该建设项目建设。   

  2、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财政罚没专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白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李春元           证件编号:G04230002 

  执法人员:张博             证件编号:G04230011 

  联系电话:0436-4240174 

  地址:吉林省通榆县开发区敬业路与生态大街交汇处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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