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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关于《华能通榆长龙山20万千瓦风电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通环审字〔2024〕25号)

发布时间: 2024-08-12   收藏
华能吉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清山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华能通榆长龙山20万千瓦风电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专家审查意见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白城市通榆县苏公坨乡,建设性质为新建,本工程占用土地包括永久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地,地类性质主要为旱田和草地等。项目拟用地76.0289hm2,其中永久用地 15.2384hm2,临时用地 60.7905hm2。永久占地现状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占地约2.566hm2,未利用地占地约12.6724hm2,农用地主要为旱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及其他草地,未利用地主要为其他草地;临时占地现状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约15.1976hm2,未利用地约45.5929hm2。项目不涉及林地(不涉及砍伐),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占用基本草原、不占用黑土地。 项目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拟安装32台单机容量6.25MW风力发电机组,采用一机一变的单元接线,配套安装单台容量7.0MVA的机舱变压器32台,风电场接入华能通榆乡村振兴220/35kV升压站(责任主体:通榆裕风兴村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升压站内扩建1台220kV主变压器基础和调相机设备基础、新建一座综合楼等。工程总投资概算为93870.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2万元。本工程升压站辐射环境影响单独评价,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二、批复意见
  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分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一)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应用于砂石料加工、混凝土养护及施工机械的清洗等,剩余部分应采用临时简易的沉淀处理后回用、浇洒路面或绿化,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移动防渗旱厕,定期清淘外运做肥料;运营期生活污水应排至升压站内化粪池,外委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定期清掏。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气主要有施工扬尘和机械尾气,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制订严格的管理措施,定期洒水降尘、定期清洁,物料、暂存表土加苫布遮盖,控制施工车辆的数量,使用尾气达标排放的施工机械,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如限载、限速等;运营期在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下禁止车辆在站区内行驶,常规气象条件下限制车速以减少扬尘,并对道路进行洒水抑尘。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严格控制和管理运输车辆行驶时间和路线,避开噪声敏感区域和敏感时段,采用低噪声设备,限制老、旧施工机械数量,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须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应安装减振垫、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检查、维护,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废弃包装及包装纸箱外卖综合利用,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场;运营期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维修废油、含油抹布、废变压器油依托于升压站现有危废贮存点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固废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过程中应控制作业带宽度、机动车车行道范围;对临时表土集中堆存、并覆盖毡布,待施工结束后复绿使用;主体工程结束后,应将临时建筑及硬化地面全部拆除,人工播撒适宜当地生长的草种;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将耕作层表土单独剥离、苫盖,设置截排水沟,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耕地,确保耕地质量;对于永久占地区域,在建成后,需要对四周进行绿化;对项目建设占用草地、耕地,应将补充草地、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表土剥离费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工程概算,并按照实际占用草地情况及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占补平衡、表土剥离以及土地复垦的工作。
  (六)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应急防控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应急处理措施和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落实各项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监测计划,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防止污染环境。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进一步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
  四、其他要求
  (一)关于华能通榆长龙山20万千瓦风电项目(变更),在实际施工中如涉及林地、草原、湿地部分,请贵单位依法办理林地、草原、湿地审批手续。
  (二)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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