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东壹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通榆县东壹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临时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专家审查意见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八面乡阳光村保龙山屯,项目总用地面积15049.13m2。建设1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包括1套搅拌设备、4个水泥储罐、1个粉煤灰储罐、1个减水剂储罐以及检验、输送等配套设备,项目拆除现有锅炉,建设1台3t/h 燃生物质热水锅炉,以上内容已建设完成。新建1个沉淀池,1个库房和1个试验室。项目建成后年产商品混凝土50000t,工程总投资概算为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3万元。
二、批复意见
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分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一)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生活污水进入无公害厕所,用作农肥;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取上清液用于厂区降尘,不外排;锅炉排污水全部排进搅拌机中去,全部进入产品,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水泥储罐(DA001-DA004)、粉煤灰储罐(DA005)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通过储罐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过罐顶排气口(储罐高 21m)排放,搅拌机(DA006)进料和搅拌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再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1排放浓度限值;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30m高烟囱排放(DA007),锅炉烟气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堆场、转运、卸载、生物质燃料、除尘灰、炉灰在运输及贮存过程产生的无组织粉尘通过封闭式料仓,苫布遮盖,作业面洒水降尘等措施,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坐垫,风机加隔音罩,产噪设备合理布局,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排放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生活垃圾暂存于垃圾桶内,委托环卫部门处理;水泥、粉煤灰储罐和搅拌机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收利用;沉淀池沉渣和砂石回收利用;不合格产品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锅炉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暂存于垃圾桶内,锅炉炉灰用袋式包装,均存放于锅炉房内,锅炉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交由环卫部门处理,炉灰用作农肥原料,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土壤防治措施。通过减水剂罐区内设置围堰,罐区及旱厕均进行防渗硬化防止垂直入渗漏,无公害厕所及减水剂储罐区均为一般防渗区,等效黏土防渗层 Mb≥1.5m,防渗系数为 K≤1×10-7cm/s。除无公害厕所和减水剂储罐区外为简单防渗区,须进行一般地面硬化。
(六)严格落实各项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监测计划,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防止污染环境。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进一步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
四、其他要求
(一)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该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项目应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
2024年8月9日